“江小白”终归江小白 七年商标纠纷对行业有何启示

来源: 作者:网络 发布时间:2020-01-10 14:18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自2011年开始申请注册的“江小白”商标终归重庆江小白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小白酒业)所属。据悉,目前白酒企业通过法律途径对品牌知识产权进行明确界定的案例寥寥无几,江小白酒业的胜诉对白酒行业有何启示?

江小白酒业终胜诉

1月6日,江小白酒业发布公告表示,公司于1月3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最高法行再224号),对公司第10325554号“江小白”商标审理终结,最高人民法院判定江小白酒业胜诉。

据介绍,“江小白”商标于2011年12月被申请注册;2013年,“江小白”历经商标异议程序、商标异议复审程序、商标无效宣告程序;2017年,江小白酒业关于商标无效宣告行政诉讼一审获胜;2018年,该商标无效宣告行政诉讼二审失利;随后,江小白酒业提请最高人民法院再次审理。历时七年后,最高人民法院的最终判决为“江小白”的商标之争画上句号。

据悉,争夺“江小白”商标的是重庆市江津酒厂(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津酒厂),江小白酒业关联方四川新蓝图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蓝图公司)。中国商报记者了解到,“江小白”的商标之争是白酒行业厂家与经销商品牌纠纷的典型案例。

据了解,2012年2月,新蓝图公司与江津酒厂签订了《定制产品销售合同》,获得了江津酒厂的品牌授权,成为江津酒厂“几江”牌红津老白干、“清香一、二、三号”系列、超青春系列、年份陈酿系列等定制产品的经销商。好景不长,新蓝图公司和江津酒厂发生纠纷,双方于2012年年底一拍而散。

关于“江小白”商标的由来。据介绍,2011年,该商标于被申请注册;2012年12月,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原商标局)核准将该商标转让给新蓝图公司;2016年6月,原商标局再次核准将该商标转让给江小白酒业。值得注意的是,江小白酒业法定代表人陶石泉也是新蓝图公司原法定代表人。2016年5月30日,江津酒厂已经针对“江小白”商标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定制产品销售模式是该案“胜负手”

最高人民法院对江小白商标案件的的判决书显示,江津酒厂、江小白酒业分别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供了39份、73份证据。不过,据中国商报记者了解,该案件的“胜负手”为江津酒厂和新蓝图公司采用的是定制产品销售模式,这种销售模式是最高人民法院认定“江小白”商标的申请注册没有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15条规定的主要依据。

200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15条显示,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这里所说的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不得申请的商标标志,不仅包括与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相同的标志,也包括相近似的标志。

而江小白酒业胜诉的关键在于,最高人民法院认定双方的关系并非是代理关系,而是定制产品销售的关系。江小白酒业在证据中列举了金六福、浏阳河等产品均是由五粮液集团代工,但其经销商享有白酒品牌所有权的案例。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的定制产品销售模式在酒类行业中曾经被媒体报道,相关经营者应当知晓。基于此,最高人民法院认定,新蓝图公司注册“江小白”商标未损害江津酒厂的权利。

白酒行业专家刘晓威对中国商报记者表示,白酒行业的代理模式是指白酒的产品、品牌都归属于厂家,经销商只是在某一区域被授权进行销售;而定制产品销售模式是指经销商独立进行品牌运营,厂家仅为其背书。刘晓威认为,“相比而言,定制产品销售模式涉及的法律纠纷较少,也容易裁定,建议厂家和经销商以后多采用这种模式”。

对白酒行业从业者有何启示

对于江小白酒业的胜诉,白酒行业专家蔡学飞对中国商报记者表示,江小白商标案的结束,对于我国酒类营销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该案对保护品牌方的合法利益,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及鼓励我国酒类创新实践都有着积极的意义。实际上,从法律层面构建白酒行业的保护体系是大势所趋,如何在法律框架内完善经营合作将是白酒企业的必修课。

刘晓威对中国商报记者表示,江小白酒业的胜诉,是对白酒行业知识产权的尊重,将会鼓舞白酒行业从业者进行新品类拓展、年轻消费群体培育和新品牌创新,对白酒行业的健康、良性发展起到促进作用。

中国商报记者注意到,我国白酒厂家与经销商的商标纠纷案件为数不少,例如金六福商标之争。曾经多数商标纠纷是通过白酒厂家与经销商的博弈进行解决,而“江小白”商标之争则是通过法律途径对品牌的知识产权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对此,刘晓威表示,“对白酒行业从业者而言,做好自有品牌的知识产权保护,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未来将会越来越重要。”

责任编辑:晴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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