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4人销售假冒伪劣口罩被罚77.71万元

来源: 作者:网络 发布时间:2020-03-10 17:05       

利用社交平台销售假冒口罩;为谋不当利益哄抬酒精价格……3月6日,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19年1月到2020年3月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

销售假冒口罩

处罚没款合计77.71万元

2020年2月14日,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宽城分局接到公安部门移交的案件线索,称有人销售假冒伪劣口罩。经查,当事人胡某、郭某、隋某、张某某4人为谋取利益,以胡某为源头,层层加价,通过微信向消费者销售标称品名为“华鲁”的医用外科口罩,经与口罩标称厂家核实后,当事人销售的共计1.2万只“华鲁”医用外科口罩全部为假冒产品;另外经查,4名当事人还存在无证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及《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等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4名当事人共处罚没款合计77.71万元。

案例二:

哄抬酒精价格

处罚没款25万元

2020年2月3日,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宽城分局接到案件线索,称长春市某化工有限公司违规经营。经查,当事人销售乙醇〔无水〕114.076吨、次氯酸钠86.41吨,未执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病疫情防控期间加强民生商品价格管理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20〕8号)“自2020年1月25日……购销差价率不得超过25%”的规定,存在不执行政府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没款25万元。

案例三:

欺骗老年消费者

处罚款40万元

2019年1月23日,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朝阳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长春市某医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存在虚假宣传行为。经查,当事人通过免费体检、免费试用、无偿泡脚等方式吸引消费者,特别是老年消费者参加学习讲座、集体活动,通过明示和暗示谎称AWA胶囊(今脂善牌壳聚糖胶囊)、生物波酒等商品具有治疗功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40万元。

案例四:

违规推送广告

处罚款5000元

2019年4月28日,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朝阳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其手机中接收到某品牌的短信广告推送,而其本人并未向该品牌提供过任何个人信息。经查,当事人深圳市某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在长春开展经营活动期间,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向消费者发送该公司商业广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元。

案例五:

诱导消费者选购

处罚款10.5万元

2019年4月10日,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长春市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误导消费者。经查,当事人授权其工作人员,以客户经理身份发布微信朋友圈,宣传其房地产项目。宣传内容中存在绝对化用语;宣传的配套设施属于规划在建项目(尚未建成),但在广告宣传中均未注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5万元。

案例六:

销售假冒配件

处罚没款5万元

2019年6月18日,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关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其在长春市某经贸有限公司购买的汽车配件是假冒的,请市场监管部门帮助维权。经查,当事人在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产品的情况下,从互联网上购进标注有“HONDA”(本田)标识的汽车配件,其中:空调滤清器300个,机油滤清器100个,刹车片130个,气囊40个,车门限位器5个。经商标持有人鉴定,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商品均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上述侵权商品,并处罚没款5万元。

案例七:

经营不合格食品

处罚没款5万元

2019年8月14日,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绿园分局接到案件线索,称长春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辣白菜不合格。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检测机构对当事人生产经营的辣白菜进行了抽样检测。经检测机构判定,当事人生产经营的某品牌辣白菜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召回不合格食品,并处罚没款5万元。

案例八:

经销过期食品

处罚没款合计5万元

2019年3月11日,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净月分局执法人员对长春市某高校食堂厨房加工间进行检查时发现:在炒菜间冰箱内有10袋烤肠,均已超过保质期。经查,当事人为谋取不当利益,采购已过期烤肠,经加工后进行销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上述过期食品,并处罚没款合计5万元。

案例九:

高价销售防护口罩

处罚没款2.7万元

2020年1月26日,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道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长春市某大药房私自涨价售卖口罩,请市场监管部门帮助处理。经查,当事人购进700个防护口罩,在销售时未标明商品实际价格,抬高价格进行销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没款2.7万元。

案例十:

生产、销售不合格肥料

处罚款2.5万元

2019年5月23日,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宽城分局接到案件线索,称吉林省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合格掺混肥料。经查,当事人2019年3月9日生产的掺混肥料,经检测机构检验,判定该批肥料为不合格产品,执法人员对库存的5吨掺混肥料进行了查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上述不合格商品,并处罚款2.5万元。(李德庆)

责任编辑:晴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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