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消毒剂可“紧急”上市

来源: 作者:张丰 发布时间:2020-02-05 12:01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2月3日印发《关于部分消毒剂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紧急上市的通知》,对紧急上市的消毒剂做出相关要求及规定,以保障全国消毒剂有效供给。

《通知》指出,紧急上市的醇类消毒剂在产品责任单位检测含量合格后可上市销售使用,醇类手消毒剂醇类有效成分浓度>60%(V/V),其他乙醇消毒液原料应当符合《乙醇消毒剂卫生要求》且乙醇含量为70%~80%(V/V)。紧急上市的含氯消毒剂、二氧化氯消毒剂、过氧乙酸消毒剂,在产品责任单位检测有效成分含量和pH符合相关卫生标准后,可上市销售使用。84消毒液有效期限定为3个月。已备案上市的消毒剂,产品责任单位因扩大其生产规模而增加生产线、生产车间或生产地点的,在产品责任单位检测(或委托检测)消毒剂有效成分含量和pH符合相关卫生标准后,可上市销售使用。

《通知》要求,上述紧急上市消毒剂的国内生产企业应当取得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在产品上市销售前,应当及时向属地消毒产品备案部门提交消毒剂标签说明书和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与已备案产品同类的进口消毒剂,在华责任单位向属地消毒产品备案部门提交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后,可先行上市销售使用。上述紧急上市消毒剂在上市销售使用的同时,产品责任单位应当按要求进行检测,并备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响应结束后,产品责任单位未完成检验和备案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上述紧急上市消毒剂。有继续生产销售意愿的,应当按照原有正常程序办理相关手续。(记者杨金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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