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人力社保领域29项轻微违法可不予行政处罚

来源: 作者:网络 发布时间:2020-11-05 16:06       
北京人力社保领域29项轻微违法可不予行政处罚

包括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等;凡符合轻微违法情形,经教育整改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实行“一案三书”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近日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率先制定出台《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一版)》,对列入清单的29项行政处罚事项,凡符合轻微违法情形,经教育整改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实行“一案三书”,即用人单位签署守法诚信承诺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劳动保障监察建议书,并制作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过实施包容审慎监管,促使用人单位守法诚信。

轻微违法不予处罚必须满足明确条件

轻微违法情形经教育整改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实行“一案三书”,即用人单位签署守法诚信承诺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劳动保障监察建议书,并制作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过实施包容审慎监管,促使用人单位守法诚信。

《清单》涉及劳动合同、工作时间、就业管理、劳务派遣、人力资源市场、职业能力建设、社会保险、劳动保障监察等多个行政处罚事项。对不予行政处罚适用情形规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违法行为涉及人数不超过设定标准、一年内无违反同一规定查处记录、未造成危害后果、主动整改或在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内改正等。

记者获悉,这些清单里的违法情形包括“用人单位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中国教育机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等。

清单对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也规定得十分明确,比如,对于中国教育机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违法,不予处罚的适用情形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没有违法所得;2.检查之日起前十二个月内无违反同一法律规定的查处记录; 3.未造成危害后果;4.主动整改或在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内改正。

又如,对于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的行为,如果根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规定,可处1万-5万元罚款。但从执法实际看,这类违法行为的主体多为中小企业和创新型企业,主要业务是通过市场手段促进就业。如果上述行为客观上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一旦作出行政处罚,对企业发展会产生较大影响。因此设定的不予行政处罚适用情形包括:没有违法所得、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法定条件且有继续经营的意愿,并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取得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轻微违法行为查处需经立案等法定程序

据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轻微违法行为的查处,与办理其他违法案件一样,仍然要经过立案、调查取证、告知等法定程序,证据的收集和固定标准也和查处其他情形违法行为的案件保持一致。这样既保证了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权威性、严肃性,又能够引导促进用人单位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让用人单位感受到“有温度的执法”,为企业提供容错支持和发展空间。

同时,市人社局明确,要坚持包容审慎与严格监管并重,坚持过罚相当、宽严相济的法治精神,将“执法与指导”“监管与服务”“处罚与教育”有机结合,虽然对用人单位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但并不意味着放纵,而是要指出用人单位存在的问题,责令用人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提出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指导性建议。

对涉及“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用人单位,按照鼓励创新原则,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对一般违法行为酌情处罚,但是对拖欠工资等违法行为保持“零容忍”态度,对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严重违法行为或者违法行为情形严重的,依法从重处罚。

《清单》实施后,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准确把握执法尺度,加强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案件的法制审核和监督管理,坚决纠正事实认定不清或程序违法的不予行政处罚案件;还将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的情况,不断完善《清单》内容,实行《清单》动态化管理,推动实现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第一版)摘录

违法行为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违法行为依据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国务院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国家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时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处罚依据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不予处罚适用情形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违法行为涉及3人以下;

2.检查之日起前十二个月内无违反同一法律规定的查处记录;

3.未造成危害后果;

4.主动整改或在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内改正。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涉及人数占职工总人数10%以下;

2.违法延长工作时间累计2个月以下;

3.每日延长工作时间超过国家法定标准1小时,或每月延长工作时间超过国家法定标准10小时;

4.检查之日起前十二个月内无违反同一法律规定的查处记录;

5.未造成危害后果;

6.主动整改或在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内改正。

释疑1

是否会导致执法随意性?

清单可做到有章可循,杜绝执法随意性

北京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清单》主要涉及劳动合同、工作时间、就业管理、劳务派遣、人力资源市场、职业能力建设、社会保险、劳动保障监察等29项行政处罚事项,增加“轻微”违法情形,对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及时纠正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因涉及工资支付及特殊人群保护等违法行为社会影响较大,危害后果严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也更为严格,因此《清单》对工资支付及特殊人群保护方面等违法行为均不适用。

“《清单》是从北京市人社局行政处罚职权中慎重选取的,并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配套使用,从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较轻、一般违法行为酌情处罚,到严重违法行为从重处罚,做到有章可循,杜绝执法随意性。”这位负责人说。

释疑2

哪些违法行为必须处罚?

对拖欠工资、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严重违法行为保持“零容忍”

那么,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原则是什么?这位负责人表示,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坚持过罚相当,宽严相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涉及“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用人单位,按照鼓励创新原则,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平衡用人单位发展利益和劳动者合法权益,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对一般违法行为酌情处罚,而对拖欠工资、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严重违法行为保持“零容忍”,依法从重处罚。引导促进用人单位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守法诚信经营,让用人单位感受到“有温度的执法”,创造健康良好的营商环境。

同时,列入《清单》范围的轻微违法行为是否都不予行政处罚?这位负责人表示,《清单》列出了违法行为、法律依据、不予处罚适用条件,列入《清单》范围轻微违法行为,必须同时满足适用条件,方可不予行政处罚,对虽然列入《清单》,但不满足适用条件的轻微违法行为,仍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晴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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