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菜帮网所售芹菜农药超标54倍,京客隆乌鸡不合格

来源: 作者:陈思 发布时间:2020-03-02 13:27       

近期,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了餐饮食品(餐饮具)、水产品、蔬菜、水果、蛋及蛋制品等17类食品543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国家有关规定检验和判定,其中不合格样品13批次。

菜帮(北京)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北京黎昌君苑大酒楼有限公司黎昌酒店经营的芹菜,氧乐果检测值为1.1m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0.02mg/kg,超标54倍。

氧乐果属于有机磷类杀虫剂,属于高毒农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6)规定,叶菜类蔬菜中氧乐果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02 mg/kg。

石家庄市众生源食品有限公司加工,北京京客隆首超商业有限公司门头沟黑山店经营的乌鸡,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检测值为312μ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100μg/kg。

海南永兴文荣渔业有限公司供货,北京东顺聚达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鲈鱼,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检出值为284.9 μg/kg,标准值为≤100μg/kg。

恩诺沙星,是一种化学合成的广谱抑菌剂,用于治疗动物的皮肤感染、呼吸道感染等,是动物专属用药。

标称北京金宇达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猪肉大葱包子(速冻),大肠菌群检测值为<10;45;1.7×102;35;15(CFU/g),标准规定为n=5,c=1,m=10,M=100(CFU/g)。

大肠菌群是国内外通用的食品污染常用指示菌之一。食品中检出大肠菌群,提示被致病菌(如沙门氏菌、志贺氏菌、致病性大肠杆菌)污染的可能性较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速冻面米制品》(GB 19295-2011)对速冻面米制品熟制品中的大肠菌群规定同批次5个独立包装产品中大肠菌群检测结果不允许有超过100 CFU/g的,且至少4个包装产品检测结果不超过10 CFU/g

标称天津松芳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生产,北京优尔餐饮有限公司平谷分公司经营的绿豆饼(热加工烘烤类糕点),铅(以Pb计) 检出值为0.962 mg/kg,标准值为≤0.5 mg/kg。

铅属于重金属污染物指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规定,焙烤食品中铅的限量值为0.5 mg/kg。

北京鲜之味商贸有限公司供货,北京鼎璨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的新西兰鳌虾,镉(以Cd计) 检出值为2.2 mg/kg,标准值为≤0.5 mg/kg。

北京伟业康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供应,北京市昌平新世纪商城经营的海蟹,镉(以Cd计)检出值为1.9 mg/kg,标准值为≤0.5 mg/kg。

镉属于重金属污染物指标,联合国环境规划署(DNFP)和国际职业卫生重金属委员会将镉列入重点研究的环境污染物,世界卫生组织(WHO)则将其作为优先研究的食品污染物。

北京刘成金蔬菜批发摊经营的韭菜,腐霉利检出值为0.40mg/kg,标准值为≤0.2 mg/kg。

腐霉利属于低毒性杀菌剂,主要用于果树、蔬菜作物的灰霉病、菌核病、褐腐病防治。

北京坤源盛茂商贸有限公司供货,北京蛙鱼湘伴餐厅经营的黄鸭叫,孔雀石绿检出值为1.6μ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

孔雀石绿别名碱性绿、盐基块绿、孔雀绿,是一种三苯甲烷结构的工业染料。孔雀石绿可在鱼体内长时间残留,通过食物链可能对人体产生致畸、致癌和致突变等危害。

北京市延庆区日上综合商品批发市场蔬菜批发区40号马光胜经营的豇豆,克百威检出值为0.095 mg/kg,标准值为≤0.02 mg/kg。

克百威,是一种广谱性杀虫、杀螨、杀线虫剂,属于高毒农药。原农业部第199号公告明确规定克百威不得用于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

北京安爱莲餐饮有限公司经营的老面油饼,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检出值为522,标准值为≤100 mg/kg。

硫酸铝钾(又名钾明矾),硫酸铝铵(又名铵明矾)是食品加工中常用的膨松剂和稳定剂,使用后产生铝残留。铝不是人体必需微量元素,不参与正常生理代谢,具有蓄积性,过量摄入会影响人体对铁、钙等成份的吸收,导致骨质疏松、贫血,甚至影响神经细胞的发育。

北京福增秀红蔬菜店经营的香蕉,吡唑醚菌酯检出值为0.036mg/kg,标准值为≤0.02mg/kg。

吡唑醚菌酯为杀菌剂,属于甲氧基胺基甲酸酯类,通过抑制菌株的呼吸作用,进而达到杀菌的效果,可防治香蕉黑星病、叶斑病等。

中黔财富实业有限公司供货,北京苗乡楼餐饮有限公司第九分公司经营的鸡蛋,金刚烷胺检出值为5.29g/kg,标准值为不得检出。

金刚烷胺是人用抗病毒药,移植兽用缺乏科学规范、安全有效实验数据,用于动物病毒性疫病不但给动物疫病控制带来不良后果,而且影响国家动物疫病防控政策的实施。依据《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原农业部公告第560号)规定,自公告发布之日(2005年10月28日)起6个月后,不得再经营和使用抗病毒药物金刚烷胺,即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金刚烷胺。

责任编辑:晴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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