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食品抽检 君尚饭店、杭州瑞莱克斯大酒店、嘉兴怡品食品饮料公司上黑榜

来源: 作者:网络 发布时间:2020-03-13 12:11       

2020年3月11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0年第10期)。

知名酒店更要重视食品安全以免砸招牌

浙江君尚饭店有限公司加工自制的凉拌海蜇,铝的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杭州城北瑞莱克斯大酒店有限公司加工自制的即食凉拌海蜇,铝的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湖州浙北大酒店有限公司加工自制的香油拌海蜇,铝的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吴兴状元楼酒店加工自制的孔府海蜇头,铝的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海蜇加工过程需要使用大量的盐和明矾(硫酸铝钾)盐渍新鲜海蜇,使其大量脱水而成,同时起到防止海蜇腐烂的作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硫酸铝钾(又名明矾)和硫酸铝铵(又名铵明矾)在即食海蜇中的最大残留量为≤500mg/kg(以Al计)。铝的主要毒性表现在神经毒性、生殖和发育毒性,没有致癌性。铝虽然具有毒性,但并不是只要摄入就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这不仅取决于食品中铝的含量,还与食用这些含铝食品的数量以及食用时间长短密切相关。

学校食品安全要重视

湖州师范学院后勤服务有限公司(西校区食堂)购进的河虾,呋喃西林代谢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呋喃西林是广泛应用于畜禽及水产养殖业。《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原农业部公告第560号)中规定,呋喃西林为禁用兽药,在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

桐庐县实验初级中学购进的鸡蛋,氟甲砜霉素(氟苯尼考)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氟苯尼考又称氟甲砜霉素,主要用于敏感细菌所致的猪、鸡、鱼的细菌性疾病。《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原农业部公告第235号)中规定,氟苯尼考在产蛋鸡中禁用(鸡蛋中不得检出)。正常情况下消费者不必对鸡蛋中检出氟苯尼考过分担心,但长期食用氟苯尼考残留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影响。

饮用水易病菌超标

衢州市汽车客运中心周云芬小食杂店销售的标称上饶市怡品三清泉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江郎山牌饮用天然水,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嘉善县干窑镇明强水店销售的标称嘉兴怡品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怡品山泉包装饮用水,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铜绿假单胞菌是一种条件致病菌,广泛分布于各种水、空气、正常人的皮肤、呼吸道和肠道等,易在潮湿的环境存活,对消毒剂、紫外线等具有较强的抵抗力,对于抵抗力较弱的人群有较大的健康风险。铜绿假单胞菌主要由源水污染或生产过程卫生控制不严格所致。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中明确规定每250mL水样中不得检出铜绿假单胞菌,并且要求出厂前对每批次成品进行铜绿假单胞菌检测。

水产制品易腐败

台州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青岛大洋舰海产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鱿鱼条,N-二甲基亚硝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台州华联超市有限公司椒江中山西路二店销售的标称青岛龙源珍洋食品厂生产的熟鱼片,N-二甲基亚硝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浙江)有限公司湖州南浔购物中心销售的标称舟山市普陀区舟港水产有限公司生产的风琴鱿鱼片,N-二甲基亚硝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N-二甲基亚硝胺是国际公认的毒性较大的污染物,具有肝毒性和致癌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规定水产制品中N-二甲基亚硝胺检出值不得超过4.0μg/kg。N-二甲基亚硝胺超标可能由于产品原料腐败所致,反映该食品卫生状况不达标。

责任编辑:晴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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