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捞、收购和贩卖环节都要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 作者:网络 发布时间:2020-02-05 10:18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王某等59人非法捕捞破坏长江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日前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案发地开庭。

法院一审判决,王某等13人对其非法买卖11.69万尾鳗鱼苗所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858.91万元;其他收购者、捕捞者对其参与非法买卖或捕捞的鳗鱼苗数量,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或与直接收购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3名被告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据介绍,鳗鱼苗长约六七厘米,和牙签差不多粗细,通体透明。近年来受过度捕捞等因素影响,产量急剧下降,价格也一路走高,从几元一尾上涨到30多元一尾。因此它也被称为“水中软黄金”。

60多岁的王某在靖江市鳗鱼苗收购圈中名气很大。他有门路,懂行情,很多人都愿意跟他合作。

近几年,为获取最大利益,王某组织其他收购人“合伙入股”,成立收购“公司”,以统一价格收购和销售。同时为防止股东之间私自交易和逃避执法人员的检查,他要求每名股东缴纳两万元保证金,并签订协议书和承诺书。这种“公司化”的运作方式,不仅控制了当地鳗鱼苗的价格,还垄断了市场。

2018年4月2日,公安机关抓获了王某等13名“股东”和其他6名个体收购商。

在进一步侦查中,丁某等34名非法捕捞鳗鱼苗的渔民也陆续被抓获。

经查,2018年1~4月,短短几个月内,他们单独或结伙,在长江干流水域使用“绝户网”等禁用渔具,非法捕捞鳗鱼苗达5000多尾;而王某等明知道鳗鱼苗是他人从长江中非法捕捞所得,仍通过隐蔽方式,长期统一价格收购、统一对外出售鳗鱼苗。

2018年3月,长江正处于禁捕期。靖江市渔政部门在执法巡查时,发现长江江面有大量捕捞鳗鱼苗的船只。之后,靖江市公安局经走访摸排,一起从捕捞、收购再到贩卖的“全链条”犯罪从而浮出水面。

2019年1月,丁某等34人以及王某等19人共计53名被告人,分别被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了刑罚。

在刑事判决认定基础上增加6人:认定59名侵权行为人

然而,该案并没有划上句号。

早在刑事审查起诉阶段,靖江市人民检察院、泰州市人民检察院就开始着手开展民事公益诉讼工作。

2018年7月21日,靖江市人民检察院在媒体上进行公告,如有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机关或有关组织欲对王某等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与靖江市人民检察院联系,但截止到民事公益诉讼起诉时,未有符合条件的机关或组织就本案提起公益诉讼。

刑事审判虽然解决了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但是被损害的长江生态并没有得到有效修复。2019年2月14日,泰州市人民检察院对这起公益诉讼案件发起调查。

办理这起案件过程中,因案件涉及人员多、案情复杂、法律适用问题疑难,泰州市人民检察院成立以陆红梅为组长的专业化办案组,重点围绕本案侵权责任主体的确定、违法行为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害范围和数量、不同侵权主体间责任承担的方式等疑难问题开展公益调查。

在该案刑事部分,由于鳗鱼苗贩子和鳗鱼养殖场与直接捕捞者之间缺乏明确的事前共谋,未认定为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共犯。那么在民事公益诉讼中,是仅仅要求直接捕捞者承担鳗鱼资源的侵权责任,还是要求包括鳗鱼苗贩子和鳗鱼养殖场在内的全部主体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辩护律师认为,虽然捕捞行为对长江流域造成了生态资源侵害,但收购和贩卖行为在捕捞行为后,收购时损害结果已经产生,因此收购行为并未造成生态资源损害,并以此证明损害结果与收购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承办检察官在调查中发现,捕捞、收购、贩卖这三类违法人员之间并非是“一锤子买卖”。长期以来,捕捞者用“绝户网”从长江里捕捞鳗鱼苗后,出售给鳗鱼苗贩子,鳗鱼苗贩子收购后再加价出售给鳗鱼苗养殖场,三者在长期的交易中逐渐形成了一个完整的产业链。

公益诉讼起诉人庭审中指出,捕捞、收购与贩卖行为互为作用,收购者与渔民订下保底价格推动了捕捞鳗鱼苗的行为,且收购者明知捕捞鳗鱼苗严禁使用禁用渔具,还持续反复实施收购,三方形成了破坏长江生态资源的利益链条,因此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但如何准确认定非法收购的鳗鱼苗数量,对承办人来说也是个难题。

为查清事实真相,自2019年1月份以来,承办人多次远赴如东等地的海港码头,找相关人员核实,并对核实的海捕鳗鱼苗部分扣减。检察人员又花了整整一个月时间将本案被告所捕捞、收购和贩卖的鳗鱼苗数量精确到个位数。

最终,泰州市人民检察院通过公益诉讼调查,将违法行为人非法捕捞鳗鱼苗的数量在刑事判决认定的6.2万尾的基础上增加了5.5万尾,认定11.69万尾;侵权行为人在刑事判决认定的53人的基础上增加了6人,认定59名侵权行为人。同时还逐一明晰侵权人和所需承担的侵权责任。

检方:59名侵权行为人应依法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

大量捕捞鳗鱼苗除了对长江鳗鱼资源造成破坏以外,是否对长江生态资源也造成了严重破坏?这一部分损失又该如何计算呢?案件承办人在查阅司法判例后,并没有得到满意的答案。

带着疑问,承办人联系了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淡水渔业研究中心的渔业专家。

经过与渔业专家的反复沟通、论证,结合非法捕捞工具、捕捞地点、捕捞季节、捕捞强度以及修复的难易程度等特点,最终确定除要求本案被告承担鳗鱼资源的损失外,还需让他们按照鳗鱼资源损失的1.5~3倍,对已造成的长江其他生态资源损害进行赔偿。

2019年7月15日,泰州市人民检察院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本案59名被告在各自相应的范围内依法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在开庭审理庭中,各方当事人围绕生态资源损失如何认定,收购者是否承担侵权责任以及是否与捕捞者承担连带责任等争议焦点,进行了法庭辩论。

作为专家证人,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淡水渔业研究中心副研究员周彦锋对非法捕捞造成生态资源环境损害评估等问题出庭作证,就非法捕捞鳗鱼苗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等相关内容发表专业观点,并当庭回应被告方当事人和法庭提出的专业问题。

该案审判长陈迎说,长江流域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宝库和生态安全屏障区,坚持生态优先和保护优先,应当是我们的共识。环境司法的职能就在于通过依法受理审理案件,引导公众自觉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共同守护绿水青山。全媒体直播庭审,能够收到办理一起案件,教育广大群众的良好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一审判决后,部分被告提出上诉。目前,该案二审尚未宣判。(韩东良)

责任编辑:晴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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