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民事官司怎么打

来源: 作者:网络 发布时间:2020-02-23 13:01       

当前,因控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展需要,各地采取了不同的管控措施,当事人可能因种种原因而无法外出,不能到法院进行起诉、应诉、开庭、上诉等诉讼活动,也可能无法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举证或调取证据。

对此,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指出,对因新冠肺炎疫情而产生的法律纠纷中的诉讼程序问题,法院会从对当事人权利最大限度保护的角度出发,在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根据便于当事人诉讼,便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和高效行使审判权的“两便原则”,合理选择审理方式,适用相关期限的顺延、中止等制度。

问:疫情期间,法院怎么送达法律文书?

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当前,人民法院会尽量采用电子送达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传唤当事人,最大限度减少因送达产生的人员流动。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

问:案件当事人能否申请对案件相关诉讼期限进行顺延?

答:新冠肺炎疫情对当事人程序利益的影响,主要体现在期间利益上。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因新冠肺炎疫情而不能在法定诉讼期间和指定诉讼期间内完成相关诉讼活动,申请顺延的,考虑到此次疫情已构成不可抗力,法院会着重审查该疫情与当事人耽误期限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如果具有因果关系,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限顺延的条件,法院应当批准其申请并确定顺延的期间。顺延期间的长短应以实际耽误的期间为准,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需注意的是,诉讼期限上,我国采取的是交邮主义,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以交邮日期为准。当事人如主张所在地区因为疫情原因快递及邮政等服务暂停而无法正常交邮的,应提供相关证据。

问:作为债务人,想主张因疫情对合同履行构成障碍,举证问题如何解决?

答: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且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后,债务人须及时通知合同相对方并提供相应的证明。如有邮政、快递等业务在春节和疫情期间可能出现暂停、延缓等情况,债务人应当通过电子通讯等手段及时向对方发出通知。通知的内容至少应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发生何种不可抗力;二是不可抗力导致何种合同履行障碍。此外,债务人还可视情况在通知中加入对合同履行的预期、愿与对方协商解决合同履行障碍等方面的内容。

不可抗力证明应在向对方发出通知时,或在此后的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内容一般应包括政府部门通知、公告、命令等,以证明因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债务人是自然人,因医疗观察、患病隔离、治疗等原因无法履行合同的,一般应提供相关诊疗证明文件。

因此,社会公众,特别是合同当事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和医疗文件时,应注意留存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问:受疫情影响,举证期限是否可以放宽?

答: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当事人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无法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举证完毕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申请适当延长。

问:为减少外出,当事人能否申请在线庭审?

答:为降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感染病毒的风险,减少人员聚集,包括北京在内的各地法院陆续推出了线上开庭的新方式,当事人足不出户,就可以参与在线庭审。当事人通过简单设备就可登录法院的线上庭审平台,完成准备工作,并实现便捷、高效的在线庭审。目前,北京法院系统已经采取了积极措施和有力手段,保障和推进在线庭审工作,部分案件已经通过在线视频的方式完成了庭审。

问:疫情期间,证人是否可以不出庭作证?

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证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在证人确有正当理由无法出庭时,可以通过书面证言、在线庭审等视听传播技术手段作证,法院可结合其他证据对证人证言进行综合审查,必要时可延期审理,确保案件裁判公平公正。

问:疫情期间,当事人能不能申请中止诉讼?

答: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应当中止诉讼。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当事人或者其他必须出庭的诉讼参与人或者诉讼参加人为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患者或者被依法隔离人员,因住院或者被采取隔离措施等不能参加诉讼活动的,当事人可提出中止诉讼申请,人民法院可以中止诉讼。(记者 徐伟伦 通讯员 黄海涛 孙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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